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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19/11/19 22:44:54 发布32376 浏览0 回复0 点赞
小灵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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介休市应急管理局
公        告

根据国家、省、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精神,我局对全市2020年春节期间《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》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做了认真部署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申领2020年春节期间《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》的报名时间定为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8日工作日(休息日除外),到期后不再受理。

二、根据介休市人民政府《关于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》中明确的“禁放区”和原晋中市安监局《关于取缔城市及周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通知》(市安监办发[2018]64号)文件规定,“一、从2018年9月25日起,关闭、取缔城市建成区、县城及周边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,撤销其《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》。二、严格控制其他区域《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》的核发,逐年大幅减少《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》的数量”。经研究决定,在以下划定区域内,停止《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》的发放,不设烟花爆竹经营点,具体范围为:

(一)北边界:纬二路(东至纬二路与龙凤河交叉口,西至纬二路经108国道至西外环北口);
(二)南边界:南外环(西外环南口至东环南路南口);
(三)东边界:东外环、龙凤河(南至南外环东口至朝阳路东口向东延伸至龙凤河,北至纬二路和龙凤河交叉口);

(四)西边界:西外环(南至西外环南口,北至西外环北口)。

三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应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符合原介休市安监局关于印发《介休市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布点规划》的通知(介安监字〔2018〕104号)要求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;

(二)经工商登记注册,取得工商营业执照;

(三)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合格;

(四)实行专店销售,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;

(五)销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,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,并与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、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; 

(六)符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、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(安监总厅管三〔2017〕97号)及烟花爆竹零售店(点)基本安全条件关于选址与布局、建筑物结构、电气与消防等要求。

四、办理《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》应提交以下资料:

(一)《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》申请书(一份);

(二)零售点内部安全条件及周围安全条件说明;

(三)主要负责人及销售人员经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。

五、烟化爆竹零售经营点还应遵守以下规定:

(一)应在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购进烟花爆竹产品;

(二)应在核准的零售点销售烟花爆竹产品,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场所;

(三)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烟花爆竹产品;

(四)销售期间,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应做好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,并严格做到持证上岗,依法规范经营;

(五)在《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》期满后,销售剩余的烟花爆竹产品,应交回介休市泰安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妥善保管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储存于其他场所。

六、销售单位违反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原颁发管理机关吊销《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》。

(一)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欺骗手段取得《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》的;

(二)不再具备烟花爆竹销售安全条件的;

(三)转让、买卖、出租、伪造或变造《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》的。

七、未取得《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》的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。违反本条规定的,将依据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》相关规定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。

报名地点:市民之家应急管理局窗口(二层)

联 系 人:岳燕

联系电话:7215421

2019年11月19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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